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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正确使用商标法第七条对他人商标提出异议

近日,笔者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针对第三方商标申请人的《第33765455号“NAVAGE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》,今天想来和大家聊一聊关于该不予注册决定中引用的“诚实信用”原则这一条款。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注册决定的理由中提到“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复制、摹仿异议人商标的主观恶意,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,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。”

如何正确使用商标法第七条对他人商标提出异议

相信看到这里,作为专业的商标代理人都已经知晓,国家知识产权局引用了《商标法》第七条的规定最终不予核准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。但是作为普通消费者来说,《商标法》第七条到底是什么?它在商标的审查中到底有什么作用?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七条的规定: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,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。知识产权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,在法律规范的大类上来说属于民法的规范范畴。

那么,在民法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是怎么规定的呢?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编总则编第七条规定: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遵循诚信原则,秉持诚实,恪守承诺。通俗来说就是,诚实和守信。在商业活动范围内,不欺人、重信用。

具体体现在商标中来说就是,只注册自己所有的商标,不抢注他人的商标,不扰乱商标注册秩序。作为民商事规则中的“帝王”条款,很多时候,对于该原则的具体应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,那么在具体的办案中,怎么应用呢?在笔者收到的这份不予注册决定中,在异议人提起异议申请时,被异议人名下仅注册了被异议商标这一枚商标。通常来说,这种情况下,很难认定被异议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。

在对该商标提出的异议申请中,我司详细论述了引证商标的独创性,并指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,难谓巧合。同时,我司提交了该被异议人的代理方与我司代理人商讨商标转让谈判的QQ沟通内容,在该沟通中,被异议人在知晓购买人后直接说出购买人所在的位置,显然是已经事先知晓了异议人。且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异议人的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完全相同,故可以初步认定其恶意。我司又在互联网中搜索了部分异议人在中国的使用证据,证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异议人在先就使用的商品。

基于以上,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,被异议人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,最终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。

从上面来看,该案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的主要在于:第一,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独创性,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;其次,被异议在中国的持续使用和宣传,使得引证商标已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;最后,从上述两方面推断出被异议人具有复制、摹仿异议人商标的主观恶意。因此,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,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。

总之,诚实信用原则是兜底条款,在认定他人恶意的情况下需要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否则,通常情况下还是难以进行认定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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